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資助民間團體開設自修室應遵守的規則

第一條 對象

  資助僅適用於提供自修室服務的非牟利團體。

第二條 規則

  1. 必須提供符合經12月30日第34/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9月7日第38/98/M號法令所規範的自修室運作場地、室內設施予使用者免費使用;
  2. 輔導員的配置:須有自修室輔導員在場,輔導員的職責除了維持自修室的秩序外,亦會協助使用自修室的同學功課上的疑難;
  3. 如需更換自修室輔導員,須先徵得教青局同意;
  4. 自修室須於下列期間對外開放:每年1月2日至6月30日及9月1日至12月31日,但逢星期日及特區政府公報公佈的公眾假日除外;
  5. 自修室開放時間為:逢星期一至六,下午4時半至6時半,或因應實際情況訂定開放時間,但需事先徵得教青局同意;
  6. 必須按照與教青局協定之時間對外開放自修室,不得擅自更改開放時間;
  7. 在中午12時正仍然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,當日自修室可暫停開放一天;
  8. 當暴雨警告信號在中午12時至下午2時發出或仍然生效,當日自修室可暫停;
  9. 必須在每月10號前將上一月份的使用統計表交回教青局;
  10. 每年必須按下表時間提交自修室運作報告:
  11. 提交時間 提交內容
    1月15號前 去年9至12月的報告
    4月15號前 該年1至3月的報告
    7月15號前 該年4至6月的報告

  12. 教青局有權派員到各自修室了解其運作情況及環境,自修室負責人必須作出相應的配合。

第三條 資助申請方式

  1. 凡有意申請資助開辦自修室服務的團體,須以書面形式申請,並於辦公時間內把申請文件交到約翰四世大馬路7-9號一樓教青局接待處;
  2. 所有申請文件必須親自遞交或郵寄至上址,恕不接受傳真申請。

第四條 須遞交的申請文件

  1. 申請自修室運作資助的申請函;
  2. 團體及其開辦自修室的資料簡介(內容包括團體名稱、團體及自修室負責人的資料、自修室的地址、自修室內設備的相片等資料,如在申請前已運作的自修室另須遞交使用人次紀錄);
  3. 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執照。

第五條 資助範圍

  1. 每年1至6月、9至12月的水、電及清潔費;
  2. 設有冷氣的自修室於每年5、6、9及10月的冷氣費;
  3. 免費設有提供電腦上網服務的自修室,於每年1至6月、9至12月的電腦上網費;
  4. 一位已修畢“自修室輔導員培訓班”的輔導員。

第六條 資助的發放

  1. 資助發放每年共兩期,第一期為1至6月,第二期為9至12月,並以按月形式發放;
  2. 自修室每月的使用人次不少於200人次,如連續3個月未達上述標準,資助將於緊接的月份終止,但不影響團體繼續提供自修室服務,若團體能提供連續三個月人次達標的數據證明,可重新提交資助申請。

第七條

  1. 凡有申請團體違反上述規則者,教青局可終止有關資助;
  2. 本規則如有未盡善之處,教青局可隨時修改;
  3. 如受資助團體對受資助應遵守的規則有任何疑問,可以書面形式向教青局提出或致電李先生(8397 2635)查詢。